一是,特区(qu)依据基本(ben)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(guan)治权。比如,根据(ju)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(yi)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(quan)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止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(quan)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(zheng)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(hui)的产生办法(fa)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(bing)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(an),维护中央(yang)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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